常州市天文学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天文学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时海教育科技(常州)有限公司、张宇杰、朱小芹、刘波、王帅、唐煌、曹月红、宁本冉、马俊、谢安、徐成钰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
(一)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;
(二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(三)促进天文科学研究和教育,通过开展天文科普的培训与教育来有效地提高民众科学素质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并且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科学,破除迷信,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天文知识,树立科学思想,使得天文知识潜移默化的深入到大众的心中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;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。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荆川路10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天文科普的培训与教育,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;
(二)结合重大天文事件,宣传天文知识;
(三)组织开展天文学及与天文学相关学科的学术研讨,发展同国内外天文单位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;
(四)鼓励会员对我国天文事业提出建议与发挥咨询作用,向有关部门反映天文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下面三项中,满足其一者:
1.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天文工作者、天文爱好者或与天文学科有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;
2.对天文感兴趣的学生及社会人士;
3.热心天文事业并对本团体工作作出成绩的领导干部和科普工作者。
(四)团体会员:与天文业务有关的单位,愿意参加并支持学会的科研、教学和普及工作,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,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联系与管理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;
(三)凡被批准入会的会员,本学会将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;
(四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,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: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视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次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以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/3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;
(二)能代表会员意愿;
(三)能认真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长;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不收取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;
(二)个人或团体的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资助;
(五)学会帐户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